为落实好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惠农效应,切实提高我县农业装备水平和农业生产能力,根据吉林省农委、财政厅印发的《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所有乡(镇)、经济开发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量等要素确定并下达我县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补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农业生产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见附件1)。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补贴机具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另行规定。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全省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补贴实施县、市(区)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县农牧局农机服务中心按月向财政局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局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4月10日-6月30日办理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7月1日-11月30日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通化县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补贴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直补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开户行账号)到属地乡(镇)农业站申领《通化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首先由居住地村委会证明属实,村委会主任签字,盖公章。之后分别到农业站、财政所,由农业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并确认其身份和资格,确认符合条件后加盖农业站、财政所公章,站长、所长签字。再到乡(镇)政府,由分管农业乡(镇)长审核后签字,盖乡(镇)政府公章。
2.购机补贴对象持经村委会、农业站、财政所、乡(镇)政府审核通过的《通化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直补折到县农机服务中心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3.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每周二、周四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户口本、身份证、直补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开户行账号)等有关材料,到县农机服务中心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4.县农牧局农机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核实确认,拍摄人机合照上传至省购机补贴操作系统,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5.县农牧局农机服务中心和县财政局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在县政府网站和县农机化网站公示合格后,由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牧、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农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牧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要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为强化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成立通化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发有(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崔宝坤(农牧局局长)
常远鑫(财政局局长)
成 员:刘树明(农牧局副局长)
邢志顺(财政局副局长)
高玉强(人大财经办主任)
王雪岩(政协经科委主任)
秦 健(公安局副局长)
董国光(纪委纠风办主任)
王兴波(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金文吉(林业局副局长)
王明伟(水利局副局长)
邹本财(县牧业中心副主任)
姜晓波(财政局农业科长)
孙国华(农机服务中心主任)
李 杰(农机监理站站长)
李慧杰(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 红 (农机服务中心副主任)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机服务中心
主 任:刘树明 邢志顺
副 主 任:孙国华 姜晓波
成 员:张靖煜 闫玉红 赵占坤 王晓克 陈 娟
办公室电话:6166757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县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急需农机具,实施敞开补贴,即是我县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也是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红利的必然选择。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农牧、财政部门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要逐台逐人核实,拍摄人机合影,登记归档,保证补贴工作真实透明,公平、公正、公开实施,达到切实普惠效果。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牧、财政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牧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县政府网站或农牧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牧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