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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如何把握政府干预度 |
200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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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发展过程中,许多问题的出现与政府干预的不到位有极大关联 6月14日,成都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全面启动。全市6.6万余名农村已婚待孕妇女,将陆续免费获得由市财政出资120万元提供的小剂量叶酸片,以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病率。据悉,政府拨款发放此类药品,在全国尚属首例。这则新闻不禁让人感慨:如果政府早日实施此类干预工作的话,我国农村具有先天性出生缺陷的疾患儿童所占比率将会降低多少啊! 其实,在农村的发展过程中,许多问题的出现与政府干预的不到位有极大关联。比如说,当前我国一些棉花主产区出现的丰收价跌、农民卖棉难等问题,就是因为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缺乏有力的干预政策。世界上最大的棉花出口国美国有一套完整的棉花保护收购政策,即根据生产成本等情况确定最低价格或中准价格,当市场价格高于这一价格标准时,棉农可以自由出售,市场价格低于这一标准时,政府负责按照中准价收购棉花。有鉴于此,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近日在广西南宁举行的全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座谈会上提出,我国也应该参照目前已经建立的水稻、小麦的保护性收购政策,尽快出台棉花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最大限度地维护棉农利益,确保整个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市场非常必要,但这种干预只应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绝不应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 对于农村金融市场而言,有时候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失灵”情形,对此,适度的政府干预确有必要。比如,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即农业收入的不确定性、农业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以及生产的分散性等特点,导致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成本都比较高,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产生了市场引导的失效。因此,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过程中,政府进行适当干预就是必要和有效的。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7月29日出席“今日中国论坛”时谈到了关于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问题。他认为总的原则应当是,在商业性金融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政策性金融要退出;在商业性金融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政策性金融要进入。这一观点,受到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广泛赞同。而政策性金融,则是政府干预的直接体现。能否适当进行干预,有效发挥政府职能,在更多时候,可以看出政府领导者的执政艺术。 从各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来看,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早期政府支持与干预的确起到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政府干预并不是金融发展的最终目标,随着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预只能越来越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部门性政策倾向以及普遍存在的严重法律和规章性障碍等因素,政府干预往往也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所以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谐农村金融体制构建,首先要把握好“政府干预度”这个问题。 在这一点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我们也许会有些启示。 日本农业发展与中国有许多相似之处,地少人多,自然条件差,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二战以后,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农村金融体系,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增加农业积累,取得显著成绩。目前日本建立的农村金融体制主要包括合作金融和政府金融两部分,其中民间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占主体地位,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要补充。再如,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这与其完备的农村金融体制密不可分。美国的农村金融制度,是以私营机构及个人的信贷等农村商业金融为基础,以农村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农贷机构等政策性金融为辅助的政府主导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三种体系并存发展的多元化制度。多种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美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资本需要。从日、美两国农村金融制度中的政府功能来看,主要发挥的是辅助性作用。 “政府失灵”有时候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后果更严重 总之,政府的职能边界应当合理界定,该放的要放开放活,该管的要管住管好。毕竟,“政府失灵”有时候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后果更严重。 专家认为,我国政府可以结合本国实际,积极发挥政府的能动作用,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具体而言,首先要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其次,为许多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由政府主导推广与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发展大幅波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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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中国农机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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