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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上路出事故交警难处理
2006-7-25


  本报讯攸县大同桥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与一台收割机相撞,摩托车司机伤势严重。这本是一起简单事故,但因为收割机是否属于交通工具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界定,该事故的处理颇让交警为难。前日,攸县交警大队新市中队本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作出了收割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
  
今年78日下午,在攸县大同桥镇土楼村路段,苏某骑摩托车快速行驶,与对面胡某开着的一台收割机相碰,苏某挂到收割机左边,肚皮被挂破,肾、肠、脾均受伤。负责事故勘查的攸县交警大队新市中队交警认定,现场收割机占道较宽,一根铁条在前面突出,致使从对面行驶而来的摩托车碰上,摩托车当时速度较快。
  
以前,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发生事故都是由农机部门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发生在道路上的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而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是否属于交通工具没有明确界定。如果说它不是交通工具,它们有时又要在道路上行驶。参照原来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大型农业机械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必须有专人护行的规定,收割机又不属于大型农业机械,交警部门迟迟不好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
  
后经多方讨论,交警部门本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根据当时现场的实际情况,最后作出了收割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交警表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一旦发生事故,会使交警部门为难,他们希望相关部门出台一个规定,明确界定上路的农业机械是否属于交通工具。记者王兴夏

作者/出处:湖南:潇湘晨报  阅读次数 [1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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