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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规范支持农民建立“农合”组织
2006-6-28


  大量活跃于中国城乡市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组织、无地位”的尴尬境遇即将得到扭转。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一个法律草案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中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说。
  
李春亭是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时说这番话的。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发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李春亭说。
  
他说:“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获得法人地位,直接导致这种组织无法登记,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种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同时,“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24日提请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成员的数量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李春亭解释,这一制度实质是要保证农民真正成为本组织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虽然中国农业经济的主体是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其弱点逐渐显现。
  
近年,各地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鲜明地体现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特征。农业部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达2363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

作者/出处: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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